问题 | 盗窃被抓花钱私了是否触犯刑律 |
释义 | 窃贼因为重操旧业盗窃摩托车,被抓后试图私了,但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之前有过盗窃前科,被视为累犯。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分析 案情: 因窃获刑,再盗被抓,却妄图花钱私了消灾,殊不知,私了照样免除不了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1988年8月出生,因父母打工,自小跟祖父母长大,养成贪玩的习性,更因迷恋网络,勉强混了个义务教育初中毕业。书没读好又一技无成,年纪轻轻便结交了一帮混社会的朋友,被告为了满足玩乐所需,赚取轻快钱财,与他们干起了偷盗的勾当。2009年1月7日,被告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虽失去一年自由,但并没有把被告唬住,拥有金钱、享受生活的愿望也没泯灭。而为了实现愿望,没才没能的被告,在其他混混朋友的诱惑下,他终究选择了重操旧业。2011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伙同段某某(已判刑)窜至某服装加工厂门口,他们知道这里停放着工人的摩托车或电动车,于是按照事先分工,由段某某望风,被告用事先准备好的“T”字型撬锁工具,欲盗窃被害人郑某停在该处的豪爵摩托车。然而,就在被告二人将摩托车锁撬开、发动车子后,准备加点油门逃离现场时,摩托车却意外熄火,而此时被害人发现了他们的偷盗行为,将他们当场抓获。有过一次牢狱之苦的被告,知道再次被抓的严重性,于是,他及时放下脸面,叫人送来人民币4000元作出了与被害人私了的选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4元。因段某某再次盗窃被抓获时供述出被告而事发。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结语 本案中被告人方根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在年轻时因贪玩结交了混社会的朋友,走上了偷盗的道路。尽管曾经被判刑,但被告人仍未悔过,继续犯罪。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决依法进行。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逃脱法律制裁。我们应当珍视法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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