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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揭房产证能否加名字?
释义
    银行不同意给未还清房贷的房屋加名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因为这改变了借款人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潜在风险。房产证只具有初步证明作用,不代表产权,登记簿起决定性作用。
    法律分析
    不可以,银行不同意给房贷未还清的房屋加名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因为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增加了名字,相当于改变了借款人,债权债务关系也就因此发生了改变,对银行来说这存在潜在风险。
    今后如果两人闹纠纷,就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其实加名对银行来说属于带有服务性质的业务,因为这个业务不产生利润,所以很多银行都没有动力做。加名只是在程序操作上麻烦一点,相当于重新申请一次贷款,重新走遍流程。
    法律依据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也就是说,若王某的产权证上要加上李某的名字,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而王某贷款银行给他的回复是:除非贷款还清,否则抵押权是不能注销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可见,房产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房产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不同意给房贷未还清的房屋加名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加名会改变借款人和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虽然加名是一项服务性质的业务,但银行并没有动力去执行。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和房产证的规定,登记簿在纠纷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除非贷款还清,否则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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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