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受欺诈或者受胁迫签订的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签订成立后,并不是当然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后就成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在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撤销。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可以归为3个种类,并且多数其实是由于对方的欺骗与不公所造成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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