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和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会被视为无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可撤销的原因。 法律分析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愿、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五种情况。特别规定,若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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