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
释义 |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下级法院哪些情形下应停止死刑执行 下级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停止死刑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交通违法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吗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一般不停止处罚。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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