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如何办? |
释义 | 可以上诉或者判决生效半年之后再次起诉离婚。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具有的法定情形。 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如果 法院 一直不判的, (1)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 离婚 原因的证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 证人 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子女状况。 提供子女出生证、 户口 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 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7)双方经济状况。 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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