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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面开放生育政策相关新闻
释义
    法律分析: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置于全球视域下考量。欧洲(尤其是南欧、东欧和西欧)、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婚育观念与婚育行为都先于中国内地发生了巨大变化,更早地实现了第二次人口转变。与第一次人口转变不同,第二次人口转变是婚姻、家庭和生育全方位的转变,是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是在理念驱动下的行为转变。转变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欧洲,继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蔓延。面对这一新的转变,新加坡、日本和韩国分别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后陆续推行了鼓励生育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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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