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受到伤害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四十条分别列举了不同的举证分配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学校以内的人员的人身伤害,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学校以内的人员的人身伤害,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举证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不能证明的,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造成此损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要注意责任总量问题,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承担的责任之和,不应当超过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赔偿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