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标准。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暂按19012元执行,下限标准由之前的3269元提高到3457元;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暂按17284元和3457元执行。 济宁各县(市、区)于参保单位缴费前,通过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批量调整企业缴费计划,将下限标准由3269元提高到3457元。 该通知要求,济宁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批量调整缴费计划下限标准不需要企业提供任何材料,并做好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