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抚养费的举证方法 |
释义 | 手机支付记录和购物发票可以作为婚内抚养费支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些电子数据和书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 婚内抚养费的举证都是举证为抚养子女支出的费用。现在都是手机支付,支付之后手机会留下支付记录,这个支付记录就可以证明支出抚养费。或者买东西的时候有发票,发票会写买了什么东西,这也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婚内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婚内抚养费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养子女而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内抚养费的支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抚养费的支付方应为无过错方,即有过错方不得要求支付。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应基于合理需要和支付方的经济能力。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支付方的收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支付金额。此外,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为子女未成年或者未完全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至子女成年或者完全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总之,婚内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旨在保障子女的合理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结语 通过手机支付记录和购物发票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婚内抚养费支付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书证和物证的一种形式,用于证明事实。然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婚内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合理权益而设立的,支付方应为无过错方,支付金额应基于合理需要和支付方经济能力,并遵循一定的支付期限。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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