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旅行社分公司的材料 |
释义 | 一、旅游社 旅行社是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以及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 二、成立旅游社分公司的材料 先到工商局核准一个名称,再去旅游局办批文,再去工商局办执照。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三、分公司设立的基础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四)、要有以下这些材料: 1、全体股东指定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3、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公司章程;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 6、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国土使用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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