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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必然消灭吗
释义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
    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
    一、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是什么
    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领取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三、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是部分完成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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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