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拘留保释?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正确表述了拘留保释为取保候审,即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随传随到。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形。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拘留保释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确表述应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保释是什么意思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拘留保释:解读拘留期间的释放方式 拘留保释是指在被拘留期间,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的一种暂时性自由。它是司法机关为了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拘留期间受到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拘留保释的释放方式可以是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提供担保人、履行一定的约束条件等。通过拘留保释,被拘留人可以在等待审判期间回到社会,继续履行工作、家庭等责任。然而,拘留保释并非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拘留保释的目的是平衡被拘留人的权益与社会的安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拘留保释,即取保候审,是一种司法机关为保护被拘留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暂时性自由制度。通过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履行约束条件等方式,被拘留人可以在等待审判期间回到社会,继续履行责任。拘留保释的目的是平衡被拘留人权益与社会安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拘留保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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