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驳回和裁定驳回的区别 |
释义 | 驳回起诉,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法院受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 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 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两者的区别 (一)适用的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裁判的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判决形式。 (四)适用的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六)费用缴纳不同。 裁定驳回起诉退还全部缴纳诉讼费用,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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