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诉的简易程序是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环节简化了。 刑事简易程序 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 级别 管辖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 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