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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请逮捕需要用换押证吗?
释义
    不用换押证,公安机构提请批准逮捕需材料有:
    1、公安机构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2、同案卷材料、证据;
    3、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构、国家安全机构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
    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构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构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一、公安机构逮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构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公安机构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构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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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