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已有房产但不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前三个月缴存金额30%,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元。 2、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三年内只提取一次;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房款累计交纳50%以后一年内提取一次和房款全部付清后(购房发票开立之日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两次,在报建批复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和在房地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 3、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职工提取周期由90日缩短为30日。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