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鉴定上十级伤残等级 |
释义 | 认定的标准是:日常生活部分受到限制、学习工作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社交能力一定程度被限制。包括嗅觉丧失、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斜视、一眼中度视力损害或无虹膜、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舌部分缺损、唇外翻、轻度呼吸困难等 一、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中的十级内容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二)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 (三)全身瘢痕面积 (四)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五)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六)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七)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以上); (八)手背植皮面积>50c㎡,并有明显瘢痕; (九)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十)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十一)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十二)足背植皮面积>100c㎡; (十三)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十四)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十五)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十六)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十七)双眼矫正视力≤0.8; (十八)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九)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二十)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二十一)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二十二)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二十三)晶状体部分脱位; (二十四)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十五)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十六)外伤性瞳孔放大; (二十七)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二十八)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二十九)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三十)铬鼻病(无症状者); (三十一)嗅觉丧失; (三十二)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三十三)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三十四)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三十五)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三十六)鼻中隔穿孔; (三十七)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三十八)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三十九)开胸探查术后; (四十)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四十一)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四十二)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四十三)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四十四)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四十五)卵巢修补术后; (四十六)输卵管修补术后; (四十七)乳腺修修补术后; (四十八)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四十九)慢性轻度磷中毒; (五十)工业性病Ⅰ期; (五十一)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五十二)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五十三)一度牙酸蚀病; (五十四)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右手大拇指骨折工伤鉴定能评几级 (1)七级: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前足缺失; (2)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九级: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4)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三、交通伤残十级的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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