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过程中对债仅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
释义 | 破产过程中对债仅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减少行政对破产案件的干预 1、深化企业改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改良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土壤。 只有通过深层次的企业改革,依法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让企业独立参与市场竞争,这样才能刹住企业破产逃债的枉法之风,从根本上改良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土壤,解决行政干预企业破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2、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破产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我国政府应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依法加强对企业破产的宏观调控,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展开的方略,通过不断完善破产法规,相应制定宏观的破产规划,明确大致的破产目标、数目,掌握和控制破产的方向、进程、范围,使破产始终处于宏观调控的框架之内,改变目前的盲目性,无序化状态。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还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而非一律地破产清算搞一刀切。对于有些暂时陷入困境的尚可挽救的企业,可以通过具体分析,找出企业陷入困境的主矛盾并加以化解,使企业在破产重组中获得新生,也是符合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的。 3、减少行政干预。 企业破产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创造推行破产制度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和本地,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关系,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上,要保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企业破产的操作做到统一、有序、科学、合理、合法。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的发生。对清算组的成立及其职责的履行,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资产变现的方式,人民法院应直接介入并加强监督。 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1、制定统一破产法。 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公司法》及其他企业法,民商法和行政法规中也有一些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也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就必须根据发展了的实际情况,建立一部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全部企业组织形式的完整统一的破产法。 2、系统完善破产实体法与程序法。 无可否认,现行破产法中的内容以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出影响破产关系正确调整的诸多缺陷: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粗糙;诸多制度疏漏,相关概念模糊不清,范围界定不明,标准划分不确定,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当前,应该根据推行破产制度以来的经验和一段时间内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来系统地完善我国破产法。 在实体方面,修改完善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破产财产,破产无效行为以及撤销权,破产费用,破产宣告、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否认权,破产免责等制度。比如,新破产法应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解决清偿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再如,鉴于目前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利用现行破产法第35条规定,先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时过半年之后再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建议将破产企业诸违法行为无效的限制期限相应延长,或设定适当的标准并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 在程序方面,主要修改,完善破产案件管辖,民事诉讼规范的作用,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临时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制度。在破产案件的申请上,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怠于申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企业破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借“破产”逃债的情况,法律应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由于破产案件非常复杂,破产立法较为滞后,对案件审理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在中院、高院设专门的破产法庭,在不同经济区域设由最高法院直属的区域分院,这样可以使破产案件和破产犯罪案件得到迅速公正、顺利的处理。 3、健全破产犯罪制度。 自我国推行破产制度以来,破产犯罪屡有发生,但由于其是一种新兴的有组织的犯罪,加上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破产犯罪活动往往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一些破产欺诈行为由于使外地债权人和银行受损,本地人和地方受益而被肯定,甚至受到提倡。人们认识的局限加上现行破产法中尚无对破产犯罪的系统规定,这就给制止和预防破产犯罪造成不利。因此,修改,制定新的破产法,增加、完善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构建我国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破产法在法律责任中及在刑法中应增设欺诈破产罪、破产受贿罪,拖欠破产罪等罪名,完善我国破产犯罪的刑罚制度,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审计部门也应加强对破产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稽核,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应依法处理。 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推行破产、保护债权人权益所需的外部环境。 1、建立破产预警制度。 破产预警指在商业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透明度,使债权人及时把握自身权益受损程度,将其享有的企业破产申请权落在实处。可将面临破产的企业区分情况,分阶段管理,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预警期,对严重亏损但未达到破产标准的企业,应由政府及时提出警告并对经济行为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企业重组,产品结构调整,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提高经济效益,避免破产发生。二是整顿期,对确因严重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标准的企业,应由法院管理或指定托管,对企业资产实施保全措施,进行“庭外整顿”,沟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联系,充分了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整顿的意见,并尽可能通过兼并、联合、引资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扭转破产局面。三是清算期,对经过整顿,证实企业确无生还机会,也无收购对象时允许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成立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并对其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2、完善市场体系,使企业破产成为规范化的市场行为。 一是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以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难的现状,既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又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避免资源浪费。二是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他们在企业破产的评估、审计、保管、拍卖、结算、咨询、再就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有关门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破产操作的规范化水平。三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帮助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解除企业破产的最大后顾之忧,从而使企业破产顺利进行,债权人权益得到实现。 3、制定合理的破产配套政策。 一是鼓励“多兼并,少破产”,以尽量减少债权人、债务人的损失,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二是实行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体制改革,以尽可能地减少银行的损失。国家应尽快制定一系列合理措施,解决银行这一破产企业最大债权人面临的困境;对实际已损失仍挂账的债务,如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的,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为补偿企业破产的损失,国家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破产代偿准备金;适应目前信贷资产质量低下的现状,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三是制定与破产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如果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破产企业重组,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极其有利的。 4、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实行监护制度。 按国际惯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由独立的临时接管人接管企业财产;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临时接管人成为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人,负责对企业的财产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选派人员参与破产财产的监护,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早、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