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
释义 |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户口的农转非顾名思义就是从农村户口转成非农户口的一种方式,这对于无人照聊的农村老人以及年幼的孩童来说,无疑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可以从农村转到城市更好的去生活,同时户口也随之进行转变,享受非农户口的相关政策。 一、事实抱养户口新政什么时候颁布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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