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出对女儿继承老家房子的影响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女儿的户口迁出并不影响她对老家房子的继承权。根据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将按照配偶、子女和父母的顺序继承。即使女儿的户口迁出到城市,她仍然有权继承农村的自建房。然而,如果父母在遗嘱中将遗产分配给其他人,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应尊重父母的遗愿。总之,女儿户口迁出并不是失去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她仍然有权继承老家的房产。 法律分析 一、女儿户口迁出能继承老家房子吗? 女儿户口迁出也能继承老家房子,继承遗产和户口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失去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总之,女儿把户口迁出去并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对于农村的自建房,就算儿女们的户口都在城市也是可以继承的。可是,对女儿来讲,父母如果把遗产给了其他人,女儿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就只。尊重父母的遗嘱。 结语 女儿户口迁出并不影响她继承老家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遗产与户口无关。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即使女儿的户口不在老家,她仍然有权继承房产。然而,如果父母通过遗嘱将遗产给予其他人,女儿应尊重父母的意愿。总之,女儿迁出户口并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她仍有权继承自己的家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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