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可以申请调解,但并非必须。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属于诉前调解,可以在开庭前或庭审中进行。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或继续进行诉讼。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采取和解、调解、裁决的方式解决。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前调解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在庭前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但是,如果调解协议未能达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