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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
释义
    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例外的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后向行政机关释明,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已达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
    还有就是,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明确表达其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实现,也可以选择撤诉。前述两种情况,不是调解,但处理方式,起到了类似调解的效果。
    一、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有: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
    (三)行政案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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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4: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