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适应调解吗 |
释义 |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 一、行政处罚能否和解 行政处罚可以和解。调解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但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赔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数额等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变更,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北京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包括什么 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2种违法情形,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5种违法程度,对每种违法程度细化了裁量情节,并根据《律师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应规定了具体处罚结果。其中,对于15种违法情形因“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