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移送起诉吗 |
释义 |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困扰。 针对以上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规定也应当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楚的案件久拖不决。当然,如果可能,还是应当尽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情况,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就可以随意不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查证。 根据规定,对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查证已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要求,符合起诉的条件。 在提出起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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