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1、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如果不想离婚,是可以拒绝的。 2、如果女方并无重大过错的,男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3、哺乳期离婚,基于哺乳等条件考虑,孩子一般是判给女方;但在女方有下列情况情况时,一般判给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前提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