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毕业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 |
释义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没有签劳动合同时,通过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或其他证言等材料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适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参考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分析 没有签劳动合同,应当通过下列材料来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每月的考勤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拓展延伸 就业歧视:未毕业者被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就业中,未毕业者面临着就业歧视的问题。许多公司拒绝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机会。这种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剥夺了未毕业者的权益。未毕业者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他们同样具备才华和潜力。我们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这种就业歧视的监管,制定更加公平的就业政策,保障未毕业者的权益。只有消除就业歧视,我们才能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就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的机会追求自己的职业梦想。 结语 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证言等材料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具备法定主体资格,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并成为业务的一部分。未毕业者面临就业歧视,制定公平政策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公正就业环境,追求职业梦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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