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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虚假出资行为与单位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之间的关系
释义
    1、两罪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公司法上的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相当于资本总额的实际财产,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的资本)所谓资本充实(维持)原则,其与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为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基于此原则才制定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在公司设立后,即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拒不履行在申请公司登记前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义务的行为。即公司设立后拒不履行在公司登记前认缴的出资为虚假出资。所以,在立法上只要规定“负有出资义务人不依法真实出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假冒出资的”这样一个“虚假出资罪”,便可涵盖这类罪行。单位虚假出资行为多借助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来完成;而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必然是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不真实出资,以虚假的验资证明等谎报注册资本骗取设立登记。这实际上也就是虚假出资。反之,虚假出资罪的行为人也是要靠虚假手段,提交虚假验资证明等才能取得设立登记,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种犯罪行为是相辅相成的。相关知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3)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4)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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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4: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