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退休后,到55岁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咋领呢? |
释义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可以领取每月十元的保健费,并可获得适当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费用,其他人员由地方政府解决。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胎子女。少数民族也需实行计划生育,但特定民族可再生育一胎。再婚夫妻也可再生育一胎。条例还提及了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法律分析 可以领取,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扩展资料《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四条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第十五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独生子女提供了保健费和奖励金的福利,以及对于再生育的一些特殊情况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此条例旨在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同时强调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少数民族和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此外,该条例还提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黑龙江省为独生子女和其他家庭提供了相应的福利和支持,以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章 社 会 优 待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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