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市场主体不去注销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是不会自动注销的,注销执照应当提交的材料有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申请书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