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偷电2年多了,最高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居民偷电2年多,最高处罚为构成盗窃罪判刑。 根据偷电的折现金额及情形判断具体刑期,存在以下情形: 1、偷电折现金额数额较大的,或者二年内偷电三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偷电折现金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偷电折现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偷电构成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具体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6、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7、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若偷电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二、盗窃罪认定条件 1、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存在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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