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为避免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建议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出卖人应于认购协议解除后约定的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买受人。 2、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出卖人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一、如何防范房屋认购书风险 开发商采用《认购书》的形式销售楼盘。近两年,随着房价的飙升,开发商不再急于出售手中的楼盘,而是往往采取捂盘的方式拖延销售时间,谋取利益最大化。因此,开发商想出与意向购买人签订《认购书》的方式销售房屋。通常《认购书》书中仅写明购房意向和订金,不写明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违约责任等,因此,这种认购书在法律上无法认定为《预售合同》,而且,开发商将《认购书》中的订金写成言字旁的“订”,因此,面对开发商毁约,购房人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可见,开发商是早有准备。这样一来,《认购书》不但达到了开发商收取部分订金,回笼资金的目的,还免去了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后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此种风险是非常难避免的,这完全取决于意向购买人的购房需求,如果需求强烈,那么即使风险非常高,购买人也愿意签订《认购书》;相反,如果意向购买人的购房需求不强烈,那么购买人一般不会签订《认购书》。在与开发商签订法律文件时,一定要判断该文件是《预售合同》还是《认购书》,如果是后者,然后再判断定金是否能使用“定金罚则”,同时最好能够明确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均要认真审核,尤其应注意认购协议中设置的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购房者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因为有时候如果认购书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直接影响着购房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