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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释义
    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条件,办理审批手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保管业务档案。主要工作流程有:
    (一)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条件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了规范的《产权交易合同》;
    2、受让方的购买资金已经汇(存)入中心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汇(存)入中心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进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中心在受让方将首期付款全部汇(存)入中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余款确定付款期限,并办理担保手续后进行;
    3、交易双方应缴纳的登记挂牌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已经全部缴清;
    4、国有产权交易涉及上市的,应提交国家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涉及外资收购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具备政府部门规定及出让方要求的其他条件。产权交易凭证的审批手续由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办理。
    (二)办理审批手续承办部室填写《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经中心相关部室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审批完毕,中心在产权交易凭证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鉴后分别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一式12份,交易方应凭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劳动保障、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四)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产权交易结束后,中心应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结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五)保管业务档案中心严格保管产权交易项目档案,由中心承办部室分工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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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