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不是合同款,是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支付的担保。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要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并非合同款项,而是当事人为确保债务履行而约定的担保方式。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应书面化,并在其中约定定金的交付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退还。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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