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方式不同。质权是根据双方合意成立,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成立,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标的仅为动产。质权在债权未清偿时可以行使,而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定程序才能实现。此外,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分析 质权与留置权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拓展延伸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及其法律适用 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权利主体、性质、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主要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保留的权利,主要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在法律适用上,质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协议或登记等程序,而留置权则是根据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的。因此,质权和留置权在权利性质、设立方式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差异。 结语 质权与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质权是债权人依法取得的以债务人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动产实施保留的权利,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两者在权利主体、性质、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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