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可以在银行贷款吗? |
释义 | 安置房也叫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为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可分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修建的配套或配购商品房和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为拆迁户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据悉前者是不能贷款的,而后者则同商品房一样,可上市交易,当然也就可以按揭贷款。 1、拆迁安置房一般是指因为政府征收行为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在现实中,安置房的种类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种房屋一般是5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的。那么对于此种房屋,自然银行在5年内也不接受抵押。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非因公共利益,其实是涉嫌违法征收的)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类房屋如果证件齐全,则如同市场上的商品房一样,正常交易流通,可以随时抵押。 (3)因各种因素(如征收方手续不全等),专门配建的回迁房,往往办理不下房产证,这种房屋,银行是不接受抵押的。因此,根据安置房分类不同,安置房有自己房产证的,是可以进行抵押的,而属于公共房屋的,是不能进行抵押的。安置房贷款条件如下:1.本市已摸文定位、结算款已付清的安置房;2.具有本地身份;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贷款单位或个人无银行不良记录;5.明确提供贷款用途;6.贷款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贷款期限在半月至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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