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赔偿依据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从母体中娩出且为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而现行法律中只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部分财产权利,对于胎儿能否以自己名义请求赔偿,现行法律暂时还未做规定。,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1、第一种意见。,“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第二种意见。,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