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么 |
释义 | 交通事故存在人身伤亡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数额由这些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权的手段; (三)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五)当地的生活水平。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一起交通事故牵出“案中案” 2013年7月,黎某荣老人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老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其后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人负次要责任。2013年9月,老人的妻子赖某及其继子张某将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近日,该案在恩平市法院庭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赖某与老人为非法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张某与老人不构成继父子关系,不应享受死者的遗产继承权,并申请追加老人的兄妹郑某文、郑某女受益理赔金,享有继承权。郑某文、郑某女其后被列为案件第三人,并在法庭上主张原告赖某与老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无权起诉,其兄妹有权继承赔偿款。 为明确诉讼主体资格,2013年12月,赖某、张某将郑某文、郑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两人为黎某荣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必须以继承权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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