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
释义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只能认定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劳动者应该如何追讨拖欠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故此,劳动者可以在公司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仲裁的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仲裁受案范围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竞业限制纠纷是否需要先仲裁 由于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必须先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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