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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贷逾期能否强制执行?
释义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拍卖所得应优先偿还担保权人的债权。担保权人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说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并请求优先受偿。此外,法院可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拍卖成交或物抵债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执行中需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可依法办理。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所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其他法律链接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1、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2、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3、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债权。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担保权人应向法院提供担保方式及相关证据,申请在该财产价款中优先受偿。此外,《民事诉讼法》和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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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