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释义
    1.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案件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一、《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3: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