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
释义 |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是什么 1、违章建筑的认定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违规建筑处理是怎样的 1、正在建设中的违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已经建设完毕的违规建筑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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