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股权投资? |
释义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但需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法典第35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的法律可行性分析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被视为一种有限的使用权,与股权投资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股权投资涉及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所有权和决策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土地的使用权益。因此,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需要解决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土地所有权、公司法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制定等。此外,还需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限制性条款等。因此,综合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的法律可行性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结语 综合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的法律可行性,需要解决土地所有权、公司法规定以及相关合同制定等法律问题。同时,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评估土地的使用期限和限制性条款等因素。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投资的法律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的书写方式:第一步,应当写明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第二步,写明土地的地址、使用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退股、分红等主要条款。第三步,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什么条件? 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可以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哪些种类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有:(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即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怎么划分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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