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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权利的私立救济方式
释义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包括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私力救济的特征
    1、纠纷解决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私力救济不属于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资源,也不依靠国家权利,因此其存在和运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和自主选择。
    2、纠纷解决主体的民间性或非官方性。私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自行实现,即自助或自行"执法",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压服"。
    3、纠纷解决依据的多元性和灵活性。当代的私力救济不可能完全超越于法律之外。但私力救济之所以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就在于其在适用规范上的灵活性,在关照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注重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
    4、纠纷解决结果效力的非强制性。私力救济无疑必然依赖各种强制力,包括舆论、道德、宗教信仰、社群的压力、第三方的权威、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以及实力威胁等,但私力救济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其纠纷解决结果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
    5、程序、方式、手段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这也是私力救济达到纠纷解决目的的有效途径,由此也可将其划归为非正式解纷机制之列。由于某些私力救济可能会通过违法手段,迫使一方接受解决方案或妥协,所以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限度就成为判断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的基本标准。
    6、救济的直接性。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然而,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的条件或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当事人往往就不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
    7、与社会救济及公力救济的互补与交错。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边界往往很难准确区分。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本社区参与或主持纠纷解决,但这既非其法定职能,亦未得到事先的委托,所以可视为一种私力救济;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本身是合法的法人机构,纠纷解决可视为其社会职能之一,由此亦可将其性质定位为社会救济。
    二、私立救济的行使方式
    一为自动行使(又叫自助行为),权利人依靠自己的能力行使权利;
    二为公力行使,权利人通过公力机构和一定的程序帮助行使权利,公力行使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因为这样,才能使弱者相对于强者实现其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人之间出现武力争斗及与之俱有的可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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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