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发布,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成为申报积分落户的四项资格条件之一。有的参保人在查询社保缴费记录后发现社保存在断缴情况,那么社保能否补缴?如何补缴呢? 积分落户申报中注明有合法稳定住所,应以何标准判定? 积分落户中对保险缴纳的要求,如有个别月份漏交,是否可以补交? 积分落户政策中,平均每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 万元及以上时,指的是税前吗? 解答:纳税指标: 1.近3年连续纳税: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在京纳税。 2.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月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补缴税款无效。 3.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企业已缴纳的税金包括国税、地税两部分(仅指根据相关税种税目在国、地税缴纳的税款),以申请人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额以工商部门备案内容为依据。不包括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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