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公司 2008年以来,全球经历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而中国也未能在这场全球的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中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加上中国经济自身也在客观上面临着周期性调整,这些因素叠加,使中国经济面临着巨大的下行压力。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许多企业破产,或不得不选择解散。而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重视清算,并且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不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只注销税务登记就认为完成了企业清算,公司即告终止。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使企业清算失去财务控制,失去监管,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公司终止的原因和清算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主要有以下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种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指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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