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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能合意解除公司设立协议吗
释义
    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可以通过合意解除公司设立协议的方式,终止设立公司。协议解除产生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因此,发起人负有返还已经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发起人应按照出资人已经缴纳的份额返还相应的出资款,并对设立费用等进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为:(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3)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4)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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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