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