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转让需债权有效存在,且有书面转让协议;转让的权利需具有可让与性,但不担保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转让。可转让的债权包括: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否则转让无效。作为转让人,只保证债权的存在与否,不保证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因此,即使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也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2、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3、转让双方必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并签字认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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