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①首先,放弃遗产继承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没有任何人逼迫,当事人不应该以此作为威胁,在公证声明书上附加额外条件,否则公证无效。 ②不存在只放弃一部分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依照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要么不放弃,要么就放弃所有继承权。 ③放弃遗产继承,而且还做了公证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可以儿戏的事情,一旦确定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就不存在反悔的余地了。 ④放弃遗产继承权,放弃的只是自己的继承权,但是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有关的法定义务了,如赡养老人等。 ⑤进行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时候,需要当事人在场,而且要把需要的材料带齐,这是需要提交的。 在当代社会我们发生遗嘱继承的时候,是必须要有继承人相关的意思表示的,如果继承人非常明确的告诉遗嘱的执行人将不在继承遗产的话,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如果还想要加强这种效率的话,可以到公证机关来予以公证,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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